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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电话骚扰罪立案标准有哪些?
释义
    该文章分为两部分,一是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中的立案标准,包括恐吓、侮辱、诬告、威胁等行为的处罚;二是讨论电话骚扰问题,介绍了一些应对措施和法律追究骚扰者的民事责任。
    法律分析
    一、立案标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1.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2.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3.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4.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5.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6.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二、电话骚扰
    在一些国家中,电话骚扰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公害之一。有些不法之徒随意乱拨电话,如果对方接电话的被骚扰人是一位小姐或太太,他们就满口脏话,用不堪入耳的污言秽语进行调戏;更有甚者,有的歹徒往住宅打电话,如果确认对方只有老人、孩童或女人在家,就有可能前去作案。
    为了对付电话骚扰,有的电话机采取了“号码曝光”的方法,虽然当时不知道打来下流电话的人是谁,但可以将他所使用的电话号码显示出来;有的电话机采取了“噪声惩罚”的措施,当听到传来下流话语时,就可以按下电话机上的噪声键钮,用强烈的噪声回敬捣乱者。除此以外,还可采取“变声改调”、“一机双码”和“筛选电话”等方法。
    中国还没有明确的制止电话、短信骚扰的法律法规,但是,被骚扰者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追究骚扰者的民事责任。首先可以肯定的一点是,电话骚扰对他人的人格权造成了侵害。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
    一般情况下,对他人人格权的侵害,以面对面的辱骂最为常见,但也有通过写信辱骂他人的,在进入信息时代后,打电话、发手机短信骚扰他人也成为侵害他人人格的途径之一。由于频频遭到李先生电话骚扰,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状告对方侵犯自己人格权,要求对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此外,如果起诉,一定要掌握一定的证据。因为电话骚扰,当事人直接面对的只是一个电话号码,当事人可以证明是对方的号码,但无法证明是对方所为,这种情况下,要证明侵权行为是对方所为,就要采取录音、公证等特殊方式。
    结语
    电话骚扰已成为社会公害之一,对他人人格权造成了侵害。虽然中国尚无明确法律制止电话骚扰,但被骚扰者可依据相关法律追究骚扰者的民事责任。通过掌握证据,如录音、公证等特殊方式,被骚扰者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在应对电话骚扰方面,一些电话机已采取号码曝光、噪声惩罚等措施,也可考虑使用变声改调、一机双码和筛选电话等方法。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章 证 据 第七十六条 公安机关依法决定不公开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真实姓名、住址、通讯方式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的,可以在起诉意见书、询问笔录等法律文书、证据材料中使用化名等代替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个人信息。但是,应当另行书面说明使用化名的情况并标明密级,单独成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第三百零九条 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
    (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
    (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
    (四)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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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 18:0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