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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污水排放不当存在的法律风险
释义
    污水防治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若违反水污染防治及城市排水、处理等相关环保规定,轻则受到警告、罚款,重则被吊销营业执照、停产整顿。作为成品油销售企业,需要防范于未然,避免触碰这样的红线。
    一、法律风险分析
    1.含油废水排入沟渠的法律风险
    夏季是暴雨甚至洪涝灾害的高发期,存在油罐泄漏的风险,若含油废水流入雨水沟排入城区下水道等沟渠,可能会造成环境的污染,汽油的流入还可能在下水道内燃烧并引发爆炸,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若不慎流入他人鱼塘等第三人承包的水池等造成污染,还可能面临巨额赔偿,严重情况下,还可能触犯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如若违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2.洗车污水处理不当的法律风险
    为实现加油站的引流,现在,越来越多的加油站都逐步开始推广自助洗车服务,或车前窗清洁服务。随着服务的不断推广,加油站产生的洗车污水也越来越多。但洗车废水未经过雨污分流及隔油、沉砂处理便排入城市排污管道,可能导致市政污水管道产生淤堵甚至污染城区河道,处理不当可能引起法律纠纷。
    《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可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如:洗车废水未经过雨污分流及隔油、沉砂处理)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处以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还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工作建议
    1.日常加强环保、应急等培训,提高员工环保意识、法律风险防控意识及应急处置能力。如:面对暴雨如何防止地埋油罐上浮、如何组织现场人员疏散、如何在保护自身安全的情况下紧急救治伤员、如何进行隐患排查、善后处理等工作。
    2.清洗油罐时不要选在下雨天,清洗废液属于危废,要做好防雨措施,涉及油罐及罐内剩余油品、清洗废液等处置的情形,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公司的相关规定交由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运输、处置。
    3.加强巡查监督,安全问题无小事,定期检查加油站的排水沟是否存在堵塞或存在异味等问题,将预防工作做在前端,避免重大问题的发生。
    4.加强制度管理,在日常做好加油站的安全防范及证照完善工作,确保加油站持续安全平稳运行。
    5.应确保加油站洗车必须有站内场地,有出入口,不能占用人行道,洗车污水应当先取得排水证,经过隔油、沉砂等环保处理达到污水排放许可标准后再排放。
    6.若涉及洗涤剂的使用,为保护环境,应当与合作方沟通,使用无磷的洗涤剂。
    三、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
    (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
    (八)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或者未进行防渗漏监测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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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0 21: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