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2023定金成立的法律条件是什么 |
释义 | 定金成立的法律条件包括:以主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前提、定金的交付、定金数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定金的给付原则上为金钱、定金的性质可以由当事人约定或推定,定金数额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定金合同需要双方当事人接受定金交付后才成立。 定金成立的法律条件和相关规定。 定金合同的成立条件、定金的性质约定和推定、定金数额的限制以及定金合同的实践性。 法律分析 定金成立的法律条件是什么 定金的成立条件: 1、定金合同以主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前提。 2、定金合同以定金的交付为成立要件。 3、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确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4、定金的给付标的原则上为金钱,但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时,也可以给付替代物作定金。 性质确定 1、定金的性质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定金具有互不排斥的多重性质。例如,对立约定金,当事人可以约定在正式订立主合同后,定金不予以返还,而是转而用作违约定金;对于成约定金、证约定金,亦可通过约定使其给付后同时具有违约定金性质。 2、在有些情况下,即便当事人未约定,也可以推定定金兼具约定性质以外的其他性质。如违约定金、解约定金和成约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而从合同存在必能证明主合同的存在,故上述三种定金当然同时具有证约定金的性质。 3、当事人未对定金性质作出约定时,应当作出相应的推定。一般情况下,应当推定该定金仅具有定金的一般性质。根据《民法典》规定的立法精神,我国的交易习惯以及司法实践的普遍认可,我国定金的一般性质应当为违约定金。 定金数额 1、定金的数额原则上是由当事人约定的,但民法典对其最高限额又作了限定,即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意图显然是限制给付数额过大的定金,将定金的惩罚限定在一定的限度内。 2、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该规定说明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只有定金交付另一方当事人接受后,定金合同才成立。 结语 定金的成立条件包括:主合同有效成立、定金交付、定金数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等。定金的性质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同时也可根据法律规定和交易习惯进行推定。定金数额原则上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如果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与约定数额不符,视为变更定金合同;若收受定金一方拒绝接受定金,则定金合同不成立。定金合同的成立需要定金交付另一方当事人接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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