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中调解书的效力问题 |
释义 | 和解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宣告和解协议无效或变更、撤销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并根据以下原则处理: 1.和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具备法律规定无效条件的,应宣告协议无效; 2.和解协议行为人欠缺民事行为能力、代理人无权代理的,和解协议对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3.当事人签订合同时有重大误解或和解协议显失公平或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可能根据当事人请求变更、撤销和解协议。 4.原告以和解协议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的处理有遗漏事项,或和解协议签订后有新发生费用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增加部分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对其请求事项进行审查,对和解协议确未涉及的部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范围和标准处理。 5.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解除和解协议的,应予以准许,并对损害赔偿依法处理。 6.除上述情形外,当事人对和解协议反悔并主张人身损害赔偿的,不应支持。 行政调解是《道交法》规定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之一。对调解书效力的认定是关系到当事人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我们认为,道路交通事故经公安部门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在交警主持下,自愿就事故所承担的责任及处理所达成的协议,是当事人对自身权利义务的处分,属民事合同行为。 和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一、交通事故签订协议书反悔了怎么办 首先,交通事故确实造成当事人的人身伤害,如果当事人对肇事者达成的私了协议的内容存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 其次,实践中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主持下达成的所谓的私了协议,不属于人民调解的性质,也不是诉讼程序中的调解,不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如果当事人反悔或已经履行后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一般会依法受理。但当事人已经履行完毕的,其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因履行终了而消灭,如无特殊理由,人民法院受理后将驳回其诉讼请求。 发生交通事故后,损害赔偿的解决方式有两种,一是自行和解达成赔偿协议,即私了;二是通过诉讼由法院调解或判决。通常私了省时、省力、成本低,赔付快,不但有利于纠纷的解决也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是事故当事人的首选。 实践中,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私了后又反悔的情况有三种:一是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无争议,达成协议后又出现新的损失而反悔;二是达成协议后一方立马就反悔;三是达成协议后一方迟迟不履行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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