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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医疗机构应当提供什么资料
释义
    1、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2、住院患者的住院日志、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3、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4、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5、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患者提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当提供什么资料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诉及答辩。1、提起鉴定当事人的身份证明。2、病历资料:由患者保管门急诊病历的,患者应当提供所有门急诊病历资料;住院患者应当提供就诊及出院证明等资料。3、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医疗机构应当承担什么样的举证责任
    根据一般民事诉讼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当由原告(消费者)提供在该医疗美容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但,医疗美容机构通常除一般医疗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外,还需要额外提供以下证据,以巩固自己的优势诉讼地位: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向消费者提供的医疗美容服务项目在许可证备注的诊疗科目范围内,这是为了证明不存在超范围执业问题。②提供该项服务人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这是为了证明不存在非法行医问题。③提供的服务项目符合相应的医疗美容诊疗和操作技术规范,这是为了证明不存在医疗过错问题。④提供的服务项目可能存在技术风险、预后、花费情况等已经明确告知消费者,这是为了证明不存在侵犯知情同意选择权的问题,医疗美容机构已尽到了合理风险提示与告知义务。⑤如果能够提供所受损害与医疗美容诊疗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专家意见,当然就更好了,更有利于推动案件朝着己方有利的方向发展。行动建议: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无论原告还是被告,都要尽可能留存对己方有利的证据,且需要认真汇总证据、编排证据的证明方向,这些都需要专业化。
    医疗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二者有什么区别
    医疗机构,指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卫生院、诊所、门诊部等机构,主要就是给人看病;医疗卫生机构,指除了医疗机构还包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院、血站、卫生监督所等机构。
    民法典规定医疗机构对病历资料的义务是什么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侵害患者隐私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基于患者的信赖而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患者的隐私,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负有保密的义务。实践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侵犯患者隐私权的情况可大体分为如下两种:第一种是泄露患者隐私,既包括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将其在诊疗活动中掌握的患者的个人隐私信息,向外公布、披露的行为;也包括未经患者同意而将患者的身体暴露给与诊疗活动无关人员的行为。第二种是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医学文书记载有患者隐私内容的医学文书及相关资料,一旦被披露,不但引起患者内心的精神痛苦,还往往会导致患者社会评价的降低,比如患者的某种身体缺陷、曾患有伤风化的疾病等。上述两种侵害患者隐私权的行为,必须在造成患者损害的情况下,医疗机构才承担侵权责任。“造成患者损害的”包含了两层含义:一是必须有损害事实,如患者承受的巨大精神痛苦等。这种损害事实,大多表现为精神损害,但不能排除该损害为物质损害的可能性。二是该损害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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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8: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