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程发票的开具流程 |
释义 | 1、办理地点地税各办税服务大厅 2、报送资料 (1)规模(工程价款50万元)以下的: 代开发票申请表(需加盖公章或财务章); 合同复印件; 施工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付款证明原件(需双方加盖公章); 外经证原件(外来建筑);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2)规模(工程价款50万元)以上的或分包工程,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 施工方项目登记表、建设方项目登记表(需盖章确认); 付款证明原件(需双方加盖公章); 建设方和施工方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对按规定不需要税务登记的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有分包的还需提供总分包合同,分包方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分包方开具的发票原件、复印件,税票原件、复印件。 3、需要征收以下税种: (1)营业税:按工程价款(包括料工费)的3%税率计征; (2)城建税:按营业税额的7%或5%征收; (3)教育费附加:按营业税额的3%征收; (4)地方教育费附加:按营业税额的1%征收; (5)企业所得税(对核定征收企业、单位征收,外来建筑企业就地预缴): 核定征收企业、单位: 应纳税额=工程价款(包括料工费)*8%或10%(应税所得率)*25%(税率) 省以外外来建筑企业: 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6)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及外来建筑企业征收): 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按工程价款(包括料工费)2%附征; 对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人按工程价款(包括料工费)3%附征; 对市范围以外外来建筑企业按工程价款(包括料工费)1%核定征收;符合地税函〔2008〕167号文件相关规定条件的,经工程作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定同意,其应扣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就地实行查帐征收。 注:若是单包合同,须将甲供材料金额并入工程收入一并征收营业税及其附加(发票金额仍开工程收入金额) 一、什么叫工程发票 工程发票也叫建筑业发票,凡从事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工程(结算)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建筑业发票。 建筑业发票按照使用对象不同分为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和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两种。建筑业自开发票由自开票纳税人领购和开具;建筑业代开发票由税务机关代开,非税务机关以其他单位不得代开建筑业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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