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有以下情形的,当事人可以在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