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疗机构如何应对重大医疗过失行为 |
释义 |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处理程序及办法:医疗机构应在12小时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当事人可协商解决,医方需报告、卫生行政部门调查和鉴定,申请处理需经审查,医方违反报告规定可申请处理,应适用诉讼优先原则,行政处理程序应终止。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包括导致死亡或二级以上医疗事故,以及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等情形。 法律分析 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处理程序及办法如下: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时,医疗机构必须在过失行为发生后的12小时以内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1、当事人协商解决中,医方是解决后7日内履行报告义务,需鉴定的由双方共同委托鉴定。鉴定费由双方协商预交和承担。争议解决前,卫生行政部门并无职责主动处理。对重大医疗过失事件,医方应在12小时内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调查,并应当进行医疗事故判定或移交医学会鉴定、鉴定费由医方负担。可见,准许当事人对重大医疗过失事件的民事责任之外的事宜自行协调解决,否定了医疗卫生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有悖法意。 2、尽管当事人可以据此申请处理,但申请后应适用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处理程序。当事人申请处理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先在10日由审查,决定受理后方才判定或移交鉴定、鉴定费由申请人预交,不构成医疗事故的,由申请人承担。诚然,发生重大医疗过失事件,医方违反报告规定,患者可以申请处理。但其程序和各方职责,权利和义务却相差如此之大,难以理解。唯一导致区别的原因是医患双方存有争议和不论医患双方有无争议,医方履行了报告义务。医方违法不报告,其义务还更少。于理不通。据此,我们认为当事人申请处理的争议,可能属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时,不应按申请处理程序进行,它不属于申请处理程序的范围。报告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一样是推断属于医疗事故,还需判定或鉴定,这和医疗双方对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有争议一样。因医疗机构不报告而适用申请程序是没道理的。 3、它同样应适用诉讼优先原则,即凡诉讼中可能处理的问题,卫生行政部门不处理或终止处理。但责令医方采取救治措施、对违反报告义务行为的处分等行政专有职权仍应履行。诉讼优先,明文规定适用于当事人申请处理争议的情形。似乎因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而启动的行政处理程序不应终止。但这势必导致对同一问题,不同国家机关同时认定,这是不适宜的。另一方面,医学会对法院已受理的事故鉴定,明文规定不受理,这势必导致卫生行政部门可能根本无法处理。我们认为,因报告而启动的行政处理程序,除专属于行政职权处理的事宜外,应终止处理。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有哪几类 1、导致患者死亡或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2、导致了3人以上人身损害的后果。 3、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结语 针对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处理程序及办法,需要对医疗机构的报告义务、当事人的申请处理程序以及行政处理程序进行明确。然而,在实践中存在一些不合理之处,如医患双方存在争议时,卫生行政部门的主动处理职责被否定,申请处理程序的程序和职责也存在差异。此外,行政处理程序与诉讼程序的同时认定问题以及医学会对法院已受理事故鉴定的不受理等情况也需要解决。因此,建议在行政处理程序中,除专属于行政职权处理的事宜外,应终止处理,以确保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公正处理。 法律依据 第二十七条 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五)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 除按照规范用于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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