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属于预售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取得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3)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4)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