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前的房子是否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
释义 | 结婚前一方全额支付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婚后加配偶名字则为夫妻共同财产。个人支付首付并银行贷款的房屋属于个人财产,但婚后共同还贷和增值部分属于共同财产。双方共同出资购房的为共同财产。婚姻期间所得财产都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分析 婚前的房子不一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具体情况如下: 1、结婚前一方出资购买房产并在结婚前已支付全部购房款,且房产证登记在出资人自己名下的,不论房产证在结婚前还是结婚后取得,房产均属于出资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婚后在房产证上加上配偶的名字,那么该房子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夫妻一方在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通常认定该房屋为首付款支付方的个人财产,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应财产增值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在离婚时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果无法达成协议,则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偿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离婚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双方应该按照不动产登记一方进行补偿。 3、双方婚前共同出资购房的房子属于共同财产。婚前买房合同上可以写两个人的名字,这属于共有关系。同时,共有关系又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在办理房产证时,可以约定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在贷款时,也可以以两个人的名义申请。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1.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 知识产权的收益; 4. 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5.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6.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该内容由 信金国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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