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需要满足:本市户籍,且住房未达本办法确定的安居标准或非本市户籍、在宁无自有住房,且在本市5年内无住房登记信息和房屋交易记录的条件可适用京市人才安居办法(试行)。 法律依据: 《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试行)》 第三条 人才安居的适用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企业范围》中在岗在职人员。 (二)符合《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对象(目录)》中的A、B、C、D、E、F类人才的认定条件。 (三)本市户籍,且住房未达本办法确定的安居标准或非本市户籍、在宁无自有住房,且在本市5年内无住房登记信息和房屋交易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