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有下列特别规定: 1、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2、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3、当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时,董事会已无法进行表决。此时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48条,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