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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从一重罪处罚和数罪并罚的区别
释义
    法律分析:从一重罪是被告人只实施了一个违法行为,但触犯多个罪名,而按照法律规定,一个行为不能重复定罪,因此,只能对其择一重罪处罚。
    而数罪并罚是指一被告人同时实施了数个违犯刑法行为,依法应当被判处多个罪名,罪名之间不相包含,只能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的刑期,一般都是在总和刑期以下,除非是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刑期。
    一、刑法中的罪数形态包括哪些内容?
    1.想像竞合犯想像竞合犯,是指一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想像竞合犯是形式数罪,实质一罪。行为人虽然只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却数次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即触犯了数个罪名。在数次符合犯罪构成标准时,有若干要件重叠或交叉,因此它并非完整的数罪。由于该危害行为触犯数个罪名是由观念上的竞合所致,而非实际和完整地构成数罪,故其实质上是一罪。2.牵连犯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个犯罪为目的,但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牵连”是指本罪与他罪的牵连,本罪即行为人的目的犯罪触犯的罪名,他罪指行为人的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触犯的罪名。3.吸收犯吸收犯,是指一个犯罪行为为另外一个犯罪行为所吸收,而失去独立存在的意义,仅以吸收的那个行为论罪,对被吸收的行为不再予以论罪的犯罪形态。这种吸收关系的存在,是因为数个行为通常属于实施某种犯罪的同一过程,彼此间存在密切联系,即在通常情况下,前行为可能是后行为发展的必经阶段,后行为也可能是前行为发展的自然结果。想像竞合犯是形式数罪,实质一罪。行为人虽然只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却数次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即触犯了数个罪名。需要进行从一重从重处罚原则。
    二、连续诈骗情形下的数罪认定
    同合同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犯罪等其他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现象不同,所谓连续诈骗行为同时涉及数种诈骗罪名,是指行为人先后实施了数个独立的诈骗行为,其行
    为方法分别符合合同诈骗与其他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的情况。这里的连续诈骗行为,既可以是针对同一被害人或被害单位,也可以是先后针对多个被害人或被害单位;行为人对其中各个被害人或被害单位诈骗,既可以是使用单一的诈骗方法、也可以是混合使用多种诈骗方法。
    对于连续诈骗行为同时涉及数种诈骗罪名的情形如何定罪处罚?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当行为人的数个诈骗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的诈骗犯罪时,最为可取的做法应是实行数罪并罚。连续诈骗行为同时涉及数种诈骗罪名不失为连续犯。连续犯罪通常是指行为人基于连续犯罪的故意,实施数个相互独立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但是,如果数次犯罪行为触犯具体名称虽然不同,但实际性质相同的,各罪亦可视为同种性质,成立连续犯形态。
    那么,对犯罪方法各异、触犯罪名不同的连续诈骗犯罪实行数罪并罚,是否违背连续犯从一罪处断的原则而不合理呢?我认为,理论上历来主张连续犯是实质的数罪而处断的一罪,只考虑到了连续行为所触犯罪名完全相同的情况,而没有把数次犯罪行为触犯具体名称虽然不同、但实际性质相同的连续犯纳入研究范围。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过去刑法所保护的各种社会关系本身相对单纯,同种罪名细化的必要性不大,因而连续犯也只存在数罪名完全相同的情形所决定的。而如今,由于社会关系日趋复杂,刑法采用罪名体系、罪群性的罪刑规范设置方法也已相当普遍。
    法律依据:《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
    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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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3 14:5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