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担保合同需要约定哪些事项 |
释义 | 担保合同需要注意的有: 第一,担保合同的当事人。 担保人不一定是本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保证担保合同中,担保人只能是本合同以外的第三人。 第二,可用于担保的财产有哪些。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可以用于抵押。 第三,可作为保证人的有哪些。 国家机关,学校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一、哪些财物可以做抵押物? 下列财物能做抵押物: 1.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海域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建造中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二、签了担保合同后怎么解除合同 1、约定解除 在签担保合同时,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解除担保合同的条件,当该条件成就时,有解除权的一方就可以解除担保合同了。 2、协议解除 (1)主合同当事人如果协商一致解除了住债权债务合同的,原则上担保合同也随之解除了。 (2)担保合同的当事人协商一致后可解除担保合同,需注意的,此时,如果如债权人不愿意放弃担保权利,此时可由债务人别行提供抵押物或由其他第三人提供抵物押或作保证人,订立新的担保合同,从而解除原本的担保合同。 3、法定解除 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等在主合同出现下列法定情形时,可以依法解除担保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一般情况下,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如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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