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铁岭设立文物商店审批办理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五十三条:文物商店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设立,依法进行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18日国务院令第377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四十条:设立文物商店,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二、铁岭设立文物商店审批受理的条件有哪些 1、有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2、有5名以上取得中级以上文物博物馆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3、有保管文物的场所、设施和技术条件;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铁岭设立文物商店审批的办理流程 1、申请,提交设立的申请材料 2、审定,对提交申请进行审定,提出审定意见 3、决定,符合设立条件的,作出准予设立行政许可 4、送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