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能否将超载作为交通事故责任的关键因素? |
释义 | 车辆超载作为交通事故责任的因素之一,《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了不同情况下的责任承担方式。对于超载行为,根据客车或货车的不同情况,存在不同的扣分和罚款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扣留超载车辆,直至违法状态消除。对于运输单位,如车辆超载情况经处罚后仍不改善,主管人员将面临罚款处罚。 法律分析 一、超载能否作为交通事故责任 车辆超载,对交通事故发生有过错或者起到作用的,可以作为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因素之一。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二、超载怎么处罚 超载扣分和处罚规定,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客车超载 客车超载扣分标准: 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一次扣12分; 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一次扣6分。 客车超载罚款标准: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货车超载 货车超载扣分标准: 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一次扣6分。 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一次扣3分。 货车超载罚款标准: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发生汽车或客车超载的情况,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结语 超载作为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因素之一,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当事人的过错和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及其严重程度进行评估,确定责任的承担方式。对于超载违法行为,根据车辆类型和超载程度,扣分和罚款标准有所不同。对于客车超载,扣分和罚款根据超载人数的比例进行裁定;对于货车超载,扣分和罚款则根据超载质量的比例进行裁定。同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扣留违法车辆,直至违法状态消除。运输单位如果不改正违法行为,其负责人将面临罚款的处罚。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章 处罚执行 第八十二条 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法应当吊销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后,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同时具有逃逸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同时依法作出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章 调 查 第三节 交通肇事逃逸查缉 第四十四条 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发协查通报、向社会公告等方式要求协查、举报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或者侦破线索。发出协查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告时,应当提供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基本事实、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情况、特征及逃逸方向等有关情况。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车辆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报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交通警察按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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