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警察什么情况下可以作出强制措施的决定 |
释义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这里规定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是接受处罚的人,是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人。这里规定“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表明交通警察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违法行为,在上述规定的适用范围内,可以单独作出当场处罚决定。对于可以当场处罚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般程序进行处罚。应当注意的是,以上规定中的“当场处罚”程序属于行政处罚简易程序。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简易程序一般只适用于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考虑到道路交通管理工作面临车流量大、行人流动性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又比较多等特点,这里规定当场处罚程序的适用范围为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提高了当场处罚的罚款数额。这一规定属于专门法规定,按照特别法的效力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因此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当场处罚的适用范围,应当依照上述规定,不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交通警察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指交通警察依法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依法作出当场处罚决定时,应当填写有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当事人。需要注意,上述规定对当场处罚的有关程序未明确的事项,如违法事实应当确凿并有法定依据、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等,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交通警察行政强制措施包括什么 交通警察可以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主要包括扣留车辆、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拖移机动车、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收缴物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交通警察是否具有强制措施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交通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时,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例如扣留机动车、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收缴非法装置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六条,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罚款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可以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一)扣留车辆;(二)扣留机动车驾驶证;(三)拖移机动车;(四)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五)收缴物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执行行政强制措施在什么情况下 (一)行政强制措施只能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过程中实施;(二)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情形(四类情形: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毁损、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三)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即需要单行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的具体授权;(四)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不得委托其他机关实施,也不得由其他不具备执法资格人员实施。 公安机关收到变更强制措施申请后作出决定的期间是多久 公安机关收到变更强制措施申请后作出决定的期间是三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准备杀人警察是否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准备杀人警察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准备实施杀人行为是属于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的情形,可以对嫌疑人先行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该内容由 覃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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