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终止公积金委托提取还贷的条件如下: 1、按照《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缴存过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2、本人或其家庭成员(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偿还购买本市范围内住房贷款本息的缴存职工; 3、已签订《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还贷委托提取协议》的职工。 法律依据:《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按本市规定的比例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 (四)退休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户籍迁出本市的; (七)户籍不在本市并已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 (八)女满45周岁、男满50周岁,失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均满2年的; (九)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十)经公积金管委会审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一)项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和(二)、(三)项规定中的自住住房限于本市范围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