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伤残评定和伤情鉴定的区别包括: 1、确定的时间不同。伤情鉴定在伤情发生后即应进行,而伤残鉴定则应在治疗终结后进行,这是因为两者的评价基础不一样; 2、提出鉴定的时间和机关不同。伤情鉴定一般由公安机关提出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一般由公安机关或由当事人向或向第三方有资质的机构提出鉴定申请; 3、目的不同。伤残鉴定主要在于评判治疗终结后的伤残程度,即对受害人工作、生活、社交能力的影响程度,伤残鉴定的等级直接影响到鉴定的结果。而伤情鉴定在于确定损伤本身的严重程度。鉴于其目的不同,因此,反映在损伤程度和伤残程度的评定上是有一定区别的,也就是说,可以被鉴定为重伤的不一定构成伤残。因为有些损伤本身可能很严重,但经过治疗后可能痊愈而不影响功能; 4、标准依据不同; 5、使用目的不同。劳动能力鉴定目的是获取相应的工伤待遇伤残评定结论多用来确定民事赔偿或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而伤情鉴定则多用来确定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比如,交通事故大小的划分,即是以轻、重伤或死亡多少人来划定的; 6、等级划分不同。劳动能力鉴定根据职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依赖护理的程度作出的判别和评定。一共有十个级别伤残评定根据对工作、生活和社会活动影响的程度划分为1级至10级伤情鉴定则根据损伤本身的严重程度划分为轻微伤、轻伤和重伤。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