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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金融诈骗罪行认定
释义
    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认定金融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
    关键在于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首先,看是否具有法定的金融诈骗犯罪行为之一。金融诈骗犯罪都是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除了贷款诈骗罪、集资诈骗罪和信用卡诈骗罪中的恶意透支外,刑法列举的实施票据诈骗、金融凭证诈骗、信用证诈骗、信用卡诈骗(恶意透支外)、有价证券和保险诈骗犯罪的具体行为表现,是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的重要依据。
    (2)其次,根据司法实践经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①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②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③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④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⑤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⑥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⑦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需要说明的是,这7种情形都以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为前提条件,既不能仅根据这7种情形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
    一、非法占有目的认定,是办公室集资诈骗与非法集资行为的严格界限
    刑法典规定集资诈骗罪须具备“非法占有目的”,即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将非法聚集的资金据为已有的目的。所谓据为已有,既包括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置于非法集资的个人控制之下,也包括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置于本单位的控制之下,从立法技术角度分析,刑法规定某些犯罪的成立必须具备特定的目的,是“用以特别指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及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在某些场合作为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在经济领域中,当事人之间在实现各自利益的过程中,对有关融资借贷等权利义务发生的争议在表现形式上与集资诈骗罪有一定的相似性,区分的关键在于认定的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之目的。若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则可以认定其构成集资诈骗罪;否则,因不具备非法占有目的,即使发生财产返还,亦不能认定集资诈骗罪,宜按民事法律解决该经济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月21日下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01]8号),对包括集资诈骗罪在内的金融诈骗罪中对“非法占有目的”作了明确的规定: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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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 15:2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