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在一般共同盗窃犯罪中,下列几种情况的盗窃分子,可以认定为主犯。 (1)盗窃犯罪的发起者和操纵者 在一般共同盗窃犯罪中。发起并操纵盗窃犯罪的,可以认定为盗窃犯罪的主犯。在共同盗窃中,要注意和查清盗窃犯意是由谁提出的,是谁操纵的,以便正确划分共同盗窃的主犯。 (2)盗窃犯罪的邀约者和纠集者 在一些相对固定的团伙盗窃犯罪中,盗窃分子往往都有长期盗窃犯罪的故意,一般不存在发动与被发动的问题,相互之间一呼即应。 根据《刑法》第27条的规定: 在共同盗窃中起次要作用的或辅助作用的是从犯,所谓起次要作用是指: 起次要作用的实行犯是相对于主要实行犯而言的,是指虽然直接参与了实施盗窃犯罪构成要件的客观行为,但所起的作用处于次要地位。其特征一般表现为: (1)被他人邀约或纠集而被动参与盗窃行为的; (2)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处于被支配地位、没有主导作用; (3)不能主持分赃或分赃较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