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可以协商吗 |
释义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是可以协商解决的,协商不成的,可以诉讼解决。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一、什么是债务纠纷极端现象有哪些 债务纠纷是指各种逃债、讨债的恶性事件。债务纠纷的极端现象包括: 1、暴力逼债、涉黑逃债、自残要债、霸道拒债、恶意逃债、消极避债等; 2、贷款人未按约定日期、数额提供贷款,给借款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3、借款人未按约定日期收取贷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日期支付利息。 二、借款合同中包括的条款都有哪些 应当包括下列条款: 1、借款种类。 2、币种。主要是指借款是人民币还是外币。 3、用途。是指借款使用的目的。 4、数额。是指借款数量的多少,应当包括借款的总金额以及在分批支付借款时每一次支付的借款的金额。 5、利率。是指贷款人在—定时期内应收利息的数额与所惜出资金的金额的比率。 6、期限。是指借款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使用借款的时间。 7、还款方式。是指贷款人和借款人约定以什么结算方式偿还借款给贷款人。 8、担保条款。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 9、违约责任。 10、争议解决方式。 三、借款利息能在本金中扣除吗 贷款人在提供贷款时不能预先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借款利息一般是在借款期限届满时或者合同履行期间按照约定分批偿付给贷款人。如果贷款人在提供贷款时预先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这种做法损害了借款人的合法利益,使借款人实际得到的借款少于合同约定的借款数额,影响其资金的正常使用,加重了借款人的负担。因此,贷款人在提供借款时不得预先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如果仍在本金中预先扣除的,借款人只需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就可以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一条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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