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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亲属立功代理构成刑法意义上的立功吗
释义
    亲属立功代理构成《刑法》意义上的立功吗
    在实践中,犯罪嫌疑人由于被捕被抓的原因,有时候不能提供犯罪线索或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的,从而无法立功,不能获得减刑机会。具体情形如下所述:
    这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的亲友为了让犯罪嫌疑人获得减刑机会,会想方设法帮助犯罪嫌疑人获得减刑机会的,而向其司法机关提供犯罪线索,就是常见的一种方式
    但是这种做法,是不能帮助犯罪嫌疑人获得减刑机会的,因为法律规定,这种方式不能惹认定犯罪嫌疑人立功。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以下三种情形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立功:
    1、犯罪分子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2、犯罪分子将本人以往查办犯罪职务活动中掌握的,或者从负有查办犯罪、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处获取的他人犯罪线索予以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3、犯罪分子亲友为使犯罪分子“立功”,向司法机关提供他人犯罪线索、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不能认定为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
    当然了,犯罪嫌疑人能检举他人犯罪的,应积极向司法机关举报,争取获得立功减刑的机会。倘若确实无法提供相关线索的,也应该如实向司法机关供述罪行,从而获得从宽处罚的机会,因为减刑不仅仅只有立功才可以。如果有亲友涉嫌犯罪的,最好找个刑事辩护律师协助处理,这样更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和1998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立功是指犯罪分子到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或阻止他人犯罪活动,或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以及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行为。立功作为法定的量刑情节,对刑罚的裁量有着重要意义,《刑法》规定对于立功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正是基于立功对于刑罚裁量所具有的特殊意义,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被告人亲友“代为立功”的现象,例如,被告人的家属出于希望减轻被告人的罪责,司法机关能够对被告人从轻处理的动机,将自己掌握的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检举、揭发或者自告奋勇帮助司法机关抓捕罪犯。我们认为,对这种被告人亲友的“代为立功”是不能认定为被告人立功的,因为根据《刑法》的规定,构成《刑法》意义上的立功是有主体条件限定的,即只有犯罪分子包括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立功。因此,对完全与犯罪分子无关、纯粹由犯罪分子亲友实施的“立功”行为,不能认定为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现。当然,亲友“代为立功”作为一种对补:会有益的行为,应当给予一定的鼓励和奖励,考虑到被告人亲友系出于帮助被告人减轻罪责的动机才“代为立功”的,虽然不能认定为被告人有立功表现作为法定从轻情节,但将亲友“代为立功”作为酌定从轻情节在量刑时予以适当考虑,是符合我国刑事政策精神的。
    如何认定嫌犯立功
    在犯罪嫌疑人被抓被捕后,要想立功减刑的,就应该达到以下认定标准:
    1、立功必须是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行为,也就是说如果亲友直接向有关机关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不认定是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现。
    2、立功的检举他人罪行材料应当指明具体犯罪事实。如果没有指明具体犯罪事实的“揭发”行为,是不能认定为立功的。
    3、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侦破其他案件重要线索的,必须经查证属实,才能认定为立功。倘若嫌犯提供的线索,对案件侦破和抓捕罪犯没有起到实际作用的,不能认定为立功。
    所以,犯罪嫌疑人提供案件线索的,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的,最终是否会被认为是立功,应由警方结合实际案情来决定,确实有作用的,应当认定为立功。
    一、规劝逃犯自首算立功吗?
    规劝逃犯自首并不算立功,这是由于规劝并不是法定立功的情形。可以被认定为是立功的情形具体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第七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前款所称“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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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3: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