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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外地工程项目必须要在当地预缴吗?
释义
    法律分析:
    是的,根据建筑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 (市、区)提供建筑服务,要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法律依据:
    《纳税人跨县 (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适用本办法。
    其他个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老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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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0 15: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