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前同居怀孕要求赔偿的纠纷 |
释义 | 婚前同居怀孕要求赔偿人流手术费用及精神损失费 石某与被告韦某是同乡,两人从2004年10月下旬起在南宁同居。同年12月22日,石某到瑞康医院妇科就诊,被诊断为早孕。 一、已过诉讼时效债务人自愿履行案例 姚某与宁某原系交往甚密的朋友。2009年3月25日,宁某因做生意需要向姚某借款3万元,期限一个月,并出具了借条。到期后,宁某未偿还,姚某碍于朋友情面,也一直未要求宁某偿还。2011年12月底,宁某偿还了1万元给姚某,并承诺不久即将全部欠款归还。2012年春节期间,宁某经人指点,得知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可以不予归还,于是就不再还款。姚某见宁某不再自觉还款,便主动找其索要,两人关系逐渐恶化。姚某无奈诉至法院,要求宁某归还余下的欠款2万元,宁某则反诉,要求姚某返还超过诉讼时效后还给姚某的1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时效期间届满后,原、被告之间的债务成为一种自然债务,因而姚某不得再行要求宁某归还尚未归还的债务。同时,法律又规定对已归还的自然债务,义务人又以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反悔的,不予支持。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姚某的诉讼请求;驳回宁某的反诉请求。 二、云南一男子非法种植罂粟被公诉,种植罂粟怎么处罚 2019年12月,被告人王某辉将向他人购买的罂粟种子种植于自家梨园内,准备待罂粟果成熟后用于烹饪佐料,罂粟杆用于饲养家畜。2020年4月4日,被告人王某辉种植的罂粟植株被宾川县公安局力角派出所民警现场查获并予以强制铲除,经清点共计7144株。经鉴定,现场查获的罂粟植株属于毒品原植物罂粟。 12月29日,记者从云南省大理州宾川县人民检察院获悉,当地一男子王某辉非法种植罂粟7144株,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依法提起公诉。 三、下面我们通过一个案例了解一下违反先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的缔约过失责任。 2000年5月,被告浙江省某集团公司对刚建造的华文大厦裙楼承包经营权举行招标。杭州某餐饮有限公司以200万元承包费投标额中标。6月8日,双方正式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双方邀请律师在场见证。由于签约单位名称与中标的某有限公司不符,被告集团公司负责人要求延期签字盖章,待董事会讨论再决定。同年8月,被告集团公司决定再次召开承包经营权招标会,宁波另一家餐饮管理公司(即本案原告)以188万元中标。被告集团公司当即通知原告十天后正式签订书面合同,并交纳首期承包费100万元。中标次日,原告为了按时交纳承包费,向自己托管经营的一酒店公司借款100万元,并约定借款年利率为12%。中标后第十天,原告持100万商业汇票到被告单位准备签定书面合同并交纳承包款。被告拒绝接收该款,并告知原告,被告已于两天前与原中标的餐饮有限公司正式签约。双方经过交涉达不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诉至法院。原告认为,被告的毁标行为不仅导致原告的经济损失,而且侮辱原告的人格,被告应承担原告借款利息12万元、投标和订约直接损失1万元,同时承担原告的精神损失5万元。被告则认为,合同尚未订立,虽然有道德上的责任,但并不需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本案焦点为:被告行为是否构成缔约过失,若构成是否承担借款利息,是否承担精神赔偿责任。法院在审理中有以下不同观点: 1.对于缔约过失,一种观点认为,原告与餐饮有限公司均为中标单位,因原告中标在后,被告的行为不构成缔约过失;另一种观点则相反,认为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2.对于被告应否承担借款利息,以及赔偿精神损失,也存在两种相反观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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