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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办理内地遗产继承手续
释义
    一、如何办理内地遗产继承手续
    1、首先向居住国公证机关申请公证书,证明申请遗产继承人的职业、住址与在华死亡人的亲属关系。申请人申请的公证书须居住国外交部或由外交部指定的办理认证的其他官方机构和中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认证;
    2、来华向遗产所在地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手续。申请人持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公证书,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书(如有遗嘱应同遗嘱一同)亲自前来办理,公证机关在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审核后,如果经审核认定符合中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颁发继承权证明书;
    3、申请人凭中国公证机关颁发的继承权证明书向遗产管理部门(如银行、房地产资源局等)按法定程序和其他同一顺序继承人办理遗产继承事项;
    4、遗产继承人需要证明的主要事实发生在中国境内,遗产继承人也可以在中国有关地方公证机关申请公证,由公证机关核发继承权证明书;
    5、遗产继承人不能亲自来中国申请遗产继承的相关手续,可以委托其在中国领域内的亲属代为办理,没有亲友的,可委托遗产所在地的法律顾问处推荐律师办理。在委托律师办理的情况下,申请人须办理委托书;
    6、委托书的内容应写明受托人的姓名、住址、权限。委托书应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生效;
    7、在遗产继承发生纠纷时,申请人可向遗产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诉讼的时效适用中国《民法典》的规定。
    8、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二、代位继承适用的范围是什么
    1、被代位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这既是我国代位继承成立的首要条件和惟一原因,也是其与转继承的重要区别之一。
    2、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其他继承人如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不发生代位继承。有的国家,被代位人的范围较广,如日本民法规定,被代位人包括被继承人的子女和兄弟姐妹;而法国、韩国、加拿大、保加利亚等国,被代位继承人的范围是子女、父母和兄弟姐妹;德国、瑞士、匈牙利、希腊、奥地利等国家更将被代位人的范围扩及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和祖父母。与这些国家相比,我国规定的被代位人的范围最窄,这与继承立法缩小继承人范围的趋势是相吻合的。
    3、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各国法律均规定,代位继承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被代位人的旁系血亲或直系长辈血亲均无权代位继承。原则上代位继承人没有代数限制。我国《民法典》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分限制。
    4、被代位人生前必须享有继承权,如被代位继承人基于法定事由丧失继承权,则连带引起代位继承权的消灭。
    5、代为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在遗嘱继承中不适用。亦即只有被代位继承人的法定继承权才能被代位,如其享有的是遗嘱继承权,则该遗嘱会因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失效,此时不发生代位继承。
    6、代位继承人无论人数多少,原则上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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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0 13:3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