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申请人身份证原件、申请人住房公积金储存卡;职工通过中心网上服务厅或服务窗口等渠道核实身份证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与中心业务系统登记信息一致的,可以用身份证代替公积金储存卡(他人代办的除外);申请人为其他产权人的,还需提供《不动产权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等材料。 法律依据:《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的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用于支付租赁本市自住住房房租的; (四)属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者特困职工的; (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籍不在本市或户籍迁出本市的; (六)出境定居的; (七)退休(职)的; (八)其他依法可以提取的情形。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