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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常州公积金还清贷款提取申请材料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申请人身份证原件、申请人住房公积金储存卡;职工通过中心网上服务厅或服务窗口等渠道核实身份证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与中心业务系统登记信息一致的,可以用身份证代替公积金储存卡(他人代办的除外);申请人为其他产权人的,还需提供《不动产权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等材料。
    法律依据:
    《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的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用于支付租赁本市自住住房房租的;
    (四)属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者特困职工的;
    (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籍不在本市或户籍迁出本市的;
    (六)出境定居的;
    (七)退休(职)的;
    (八)其他依法可以提取的情形。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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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5:14: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