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证处收费标准有哪些 |
释义 | 公证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法律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公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减免公证费。公证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公证处对下列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向申请人提供证明以及办理其他公证服务,应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向申请人收取公证服务费: (一)证明经济合同,办理继承、赠与、遗赠和提存公证; (二)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三)证明民事协议; (四)证明出生、生存、学历、经历、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死亡、不可抗力事件、组织资格和资信等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五)办理证据保全、制作票据拒绝证书,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 (六)办理遗嘱公证和保管遗嘱,清点保管遗产,确认遗嘱的效力; (七)证明对财产的清点、清算、评估和估损; (八)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终止; (九)保管文书,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认证事务,代拟和修改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解答法律咨询; (十)依法办理的其他法律服务事务。 法律依据: 《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七条应由申请人支付的鉴定费、评估费、差旅费、调查费等,应由申请人支付采取实报实销或定额包干的方式,具体方式由公证处与申请人协商并签订协议。已受理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要求撤回的,应收取手续费未经审查的,每件收取10元;已经审查的,按照该公证事项收费标准的50%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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