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下列三类主体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的规定: 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适用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哪些属于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 下列要件属于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主观要件即故意的心理态度; 3、客体要件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4、客观要件即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滥用职权罪的数额标准 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第一、造成十万元以上的个人财产直接损失,或五十万元以上的间接经济损失;第二、造成二十万元以上的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或不满二十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但一百万元以上的间接经济损失;第三、合计二十万元以上的直接经济损失,或合计一百万元以上的间接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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