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抚养权变更可以由哪些原因引起? |
释义 | 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法定事由和方式 根据司法解释,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法定事由包括一方患病或伤残无力抚养、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虐待子女、子女愿意与另一方生活且对方有抚养能力以及其他正当理由。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方式有协议和诉讼两种。协议方式需要双方达成一致并符合法律规定,可备案。诉讼方式需要另行起诉,适用于离婚后出现新情况的情况。 法律分析 哪些事由可以变更子女抚养权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出现以下法定事由时可以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方式有哪些 离婚后,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变更子女抚养关系。依照法律规定,子女抚养权的变更方式有以下两种方式: (一)可以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的规定:“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可见,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后,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并非一定要向法院起诉,只要已离婚的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协议,而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及对子女成长不利的问题,应予准许。离婚后,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变更子女抚养协议,属于协议离婚的应向办理离婚登记机关备案,属于法院诉讼离婚的,应向原审法院备案。 (二)诉讼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长到有识别能力时,主动提出与另一方一起生活时,应另行起诉。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的纠正,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当时不存在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所以,应当作新的案件另行起诉。 结语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法定事由包括:一方因疾病或伤残无力抚养子女、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虐待子女、子女希望与另一方生活且该方有抚养能力、以及其他正当理由。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方式有两种:一是通过协议变更,离婚双方达成变更协议并备案;二是通过诉讼变更,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时需另行起诉。以上是根据法律规定的结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四条 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条 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六章 政府保护 第九十五条 民政部门进行收养评估后,可以依法将其长期监护的未成年人交由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收养。收养关系成立后,民政部门与未成年人的监护关系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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