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为逃避债务确认离婚协议无效吗 |
释义 | 对于离婚协议对财产分割条款上,夫妻一方放弃其全部财产,属于无偿转让财产。 根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若是夫妻共同债务,两个人应承担连带责任,无论其夫妻间如何约定财产的分割,均应以其夫妻全部共有财产以清偿。因此,夫妻一方放弃其全部财产的行为不可能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但假如夫妻一方所借的债务非本案情况,能证明只是其个人债务而与配偶无关的,则夫妻一方无偿放弃其全部财产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此时,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其无偿放弃财产的行为。但财产分割的无效不会导致离婚协议的全部无效,如果没有其他无效的情况,除财产分割条款外,其他条款仍是有效的。 需要注意的是,行使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一年。也就是说,当你发现别人在无偿或低价转让财产、放弃其到期债权等行为,使你的合法债权受到损害时,你需要在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超过一年后,你的撤销权消灭,再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将得不到法院支持。 一、哪些债权不得转让 债权转让从转让和受让的关系上讲,其权利转让的主体是债权人和第三人,虽然与债务人在其履行义务的对象上有关,但从权利转让这一特定的法律关系来看与债务人是无关的。 1、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 2、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二、性质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1款第3项,“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是办理离婚登记的必备材料,因此,我国法律上不承认口头离婚协议。对此,应与《民法典》规定的合同可以采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相区别,此其一。其二,就书面形式而言,《民法典》第469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但对于离婚协议而言,书面形式应仅指离婚协议书,不应包括信件,更不应包括数据电文,特别是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这是因为离婚协议是登记离婚的必备法律文件,婚姻登记机关需要对此进行审查(《婚姻登记条例》第13条),而审查则须以离婚协议有形且符合形式和内容的要求为条件,而离婚协议书则完全符合这些要求,自然成为我国法上的选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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