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存在多个债务人 偿还顺序 |
释义 | 多名债权人的偿还顺序为:如果有担保债权的,则应当由担保财产优先清偿,如果没有担保债权的,则按照执行法院采取的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如果是同一财产有多个抵押权的,则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可以优先受偿。 一、抵押权与质权谁的效力优先 法律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然而按照物权效力的一般原理,同一财产上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由于抵押权和质权均为担保物权,抵押权和质权具有相同的效力,原则上应以抵押权和质权设定的先后顺序受偿,抵押权和质权顺序相同的,按照抵押权和质权各自担保的债权比例清偿。 按照物权的一般原理,成立在先的物权优于成立在后的物权,因此在同一财产上先设定质权的,原则上应当依质权在先、抵押权在后的顺序清偿。但是抵押权登记公示的时间是确定的,而质权的设定时间难以认定,担保人有可能在设定抵押后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以质权设定在先为由,对抗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然而要推定担保人恶意必须有一定标准,根据关于抵押物转让时告知义务的规定,规定动产抵押时若抵押物上有质权负担的,担保人对债权人有告知的义务,否则便可以推定其是恶意的,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应当赔偿抵押权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二、质押大于抵押吗 一个财产设定抵押之后,如果该财产价值大于被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设立其他担保,如设立质押。还有,抵押设定后,抵押人隐瞒真相为其他债务而设定质押。这样一来,就会出现同一抵押物上既负担了抵押权又负担了质权的情况。由于两者都是担保物权,在都没有通过登记而公示的情况下,谁也不比谁具有优先的效力。当两者所担保的主债务到期都未清偿的时候,原则上以抵押权和质权设立的先后顺序受偿;设立顺序相同的,按照各自所担保的债权比例受清偿。但若与质权并存的抵押权已经过法定登记的,那么情况又会不同。此时,抵押权人要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三、债权履行期限和债务履行期限区别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一)抵押合同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如果当事人同一天在不同的法定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视为顺序相同。因登记部门的原因导致抵押物进行了连续登记的,以第一次登记的时间为准确定抵押顺序。 (二)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一人时,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 (三)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按照下列原则清偿: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受偿;都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均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四)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序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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