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离婚后,父母一方或子女可提起诉讼请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或增加抚养费。变更条件包括:原定抚养费不足以维持生活水平、子女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人民法院支持以上情形之一的请求。子女抚育费变更的条件是:(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五条规定,离婚後,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第五十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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