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银行卡诈骗案件的立案标准 |
释义 | 银行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公安机关应当对使用银行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及以上的行为人予以立案。根据相关法律解释,信用卡诈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持卡人恶意透支超过规定限额或期限,经催收后三个月仍不归还的也属于刑法规定的“恶意透支”。 法律分析 银行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如果行为人使用银行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及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立案。诈骗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属于诈骗罪中数额较大的标准,应予立案。 法律客观: 《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拓展延伸 银行卡诈骗案件的定罪标准 银行卡诈骗案件的定罪标准是指在银行卡诈骗案件中,法律界定了一系列的标准和要素,用于判断被告人是否应当被定罪。这些标准包括但不限于:被告人的故意行为,即明知使用他人银行卡进行非法交易;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即通过欺骗、虚假陈述等手段获得他人财物;被告人的行为是否达到了定罪的法定要求,如金额达到一定数额等。根据具体情况,法院会综合考虑这些标准和要素,进行定罪判决。需要注意的是,每个国家或地区的定罪标准可能有所不同,具体的判断还需参考当地的法律规定和相关判例。 结语 银行卡诈骗案件的定罪标准是根据法律规定的一系列要素来判断被告人是否应当被定罪。这些要素包括被告人的故意行为,即明知使用他人银行卡进行非法交易;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即通过欺骗、虚假陈述等手段获得他人财物;被告人的行为是否达到了定罪的法定要求,如金额达到一定数额等。根据具体情况,法院会综合考虑这些要素,进行定罪判决。需要注意的是,每个国家或地区的定罪标准可能有所不同,具体的判断还需参考当地的法律规定和相关判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八条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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