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
释义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的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的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2.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3.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4.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一、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申报有哪些注意事项? 1、为政府服务的报酬才能享受协定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第三条的规定,非居民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凡未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的,不得享受有关税收协定待遇。 2、外籍个人年度申报不同于年所得12万元个税申报; 外籍个人年度申报与年所得12万元个税自行申报是两项不同的涉税事项。根据外籍人员税收管理要求,办理任职登记的外籍人员,应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进行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也就是说无论外籍人员在华时间多久、是否是居民纳税人、年所得是否超过12万元,只要办理了任职登记的,就要进行年度申报。这里外籍人员包括港澳台人员。 3、超过规定次数的探亲费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执行标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336号)的规定,对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探亲的交通支出凭证(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实际用于本人探亲,且每年探亲的次数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给予免税。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的探亲费,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2次的费用。 4、境外个人转让境内企业股权需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二、领取防暑降温费交个税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因此职工取得的防暑降温费需要并入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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