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不可提起行政诉讼的事项如下: (一)国家行为 (二)抽象行政行为 (三)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五)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六)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和仲裁行为 (七)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八)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