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事项有: 1、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 2、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等。 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的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起诉人具有原告资格; 2、有明确的被告。原告起诉需明确指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5、法律法规规定起诉前应当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具有原告资格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机关不服时,才可提起诉讼原告对符合起诉条件的行政争议,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法定程序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