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关禁闭后如果认为要给予处分或者降低警衔、取消警衔的,督察机构应当提出建议,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受理申诉的公安机关认为停止执行职务、禁闭决定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并在适当范围内为当事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第十二条督察机构认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反纪律需要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措施的,由督察机构作出决定,报本级公安机关督察长批准后执行。 停止执行职务的期限为10日以上60日以下;禁闭的期限为1日以上7日以下。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第十三条督察机构认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需要给予处分或者降低警衔、取消警衔的,督察机构应当提出建议,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督察机构在督察工作中发现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