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诉讼法证据包括 |
释义 | 1、书证。即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2、物证。即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肇事交通工具、现场留下的物品和痕迹等。3、视听资料。即以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4、证人证言。即直接或者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5、当事人陈述。即本案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和承认。6、鉴定结论。即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鉴定人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就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根据鉴定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医学鉴定、文书鉴定、技术鉴定、会计鉴定、化学鉴定、物理鉴定等。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察、检验、测量、绘图、拍照等所作的记录。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情况及其处理所做的书面记录。8、电子数据。 一、对于故意伤害要什么证据 1、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2、被害人陈述 3、证人证言 4、物证、书证 (1)现场照片; (2)实物:作案工具(如刀、匕首、斧头、棍、棒等),血衣、现场遗留物等; (3)通话记录、书信、字条、借条、收据、病历、医疗诊断结论等书面材料等; 5、鉴定结论 (1)血迹DNA鉴定、指纹鉴定、足迹鉴定、痕迹鉴定、文检鉴定等; (2)被害人的尸体鉴定,确定致死原因(受损伤程度是否与凶器相吻合)鉴定。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记载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况的现场监控录像、录音资料; (2)现场当事人、证人用手机、相机等设备拍摄的反映案件情况的资料; 7、辩认笔录 8、勘验、检查笔录: (1)犯罪遗留物勘验; (2)犯罪痕迹勘验; (3)尸体检验。注意勘查提取尸体(块)各部位(如口中、指甲缝中、衣袋中)有无与案件有关的物证及生物检材(如血迹、毛发、皮屑或能反映死者身份的标记、物品等); (4)人身检查:人身照片、检查笔录等; (5)结合被害人死(伤)原因,依法提取相关物品并及时进行比对、鉴定。 9、其他证据材料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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