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调解书不能作为结案证明 |
释义 | 调解书是人民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记录调解协议内容。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时,一般应制作调解书。但某些特殊情况下,如离婚、收养等案件,不需制作调解书。不需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记入笔录,并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字或盖章。履行完法律手续的调解协议与调解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书包括首部、主文和尾部,详细记录法院名称、案件编号、当事人信息、事实、调解结果等。 法律分析 调解书是由人民法院制作的、以调解协议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诉讼法第98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制作调解书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也表明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予以认可。因此,法律规定,人民法院通过调解活动,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一般应制作调解书。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法律规定不需制作调解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0条的规定,不需制作调解书的案件有: (1)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2)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3)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4)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对于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调解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履行完上述法律手续的调解协议与生效的调解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调解书由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的格式依据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调解书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首部——包括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名称、案件的编号、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案由等;主文——包括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的结果,该部分为调解书的核心部分,要求写得具体、明确,尤其是调解的结果部分,以避免当事人在履行调解书时发生争议;尾部——包括案件审判人员、书记员的签名、调解书的制作时间和人民法院的印章。 结语 调解书是人民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记录调解协议的主要内容。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调解书应明确诉讼请求、案件事实和调解结果。它的制作目的是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并确认法院对协议的认可。根据法律规定,大多数调解协议都应制作调解书。但在特殊情况下,法律规定不需要制作调解书,而是记入笔录并由相关人签名或盖章。履行完法律手续的调解协议与调解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书的具体内容包括首部、主文和尾部,要写得具体、明确,以避免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四章 调解程序 第二十七条 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调解情况。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调解工作档案,将调解登记、调解工作记录、调解协议书等材料立卷归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四章 调解程序 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四章 调解程序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 (二)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 (三)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