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顺序是先强制保险后商业保险,两种保险有不同的赔偿原则和赔偿顺序。交通强制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被保险人对交通事故是否负有责任,保险公司都将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而商业第三者保险则采用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的事故责任确定赔偿责任的原则。在赔偿顺序上,应首先在强制交通保险下进行赔偿。超出赔偿范围的,应当由商业三方保险赔偿。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司法解释》 第十六条 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1、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2、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