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存单质押是否需要登记又存在哪些问题 |
释义 | 存单质押需要向该存单的银行进行登记。 1、存单质押,即发法律规定的权利质押。 2、在存单质押的实务中还存在一个问题:存款到期日(指定期存单)与债务到期日不一致。 一、权利质押,动产质押和监外财产质押的区别 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的区别: (1)合同标的不同。动产质押的标的为有形的动产利质押的标的为无形的权利。 (2)标的物的移转占有方式不同。动产质押,出质人向质权人交付质-物利质押,以证券化的债权设质,将设质情况通知债务人即可,以股份、股票或知识产权设质,依法质押登记即移转占有。 (3)质押的实现方式不同。动产质押,质权以对动产的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偿利质押,质权人直接取代出质人的地位,行使出质人的权利。 二、存单质押贷款能否有优先偿还权 存单质押贷款有优先偿还权。接受虚假存单的当事人可以以存单为由起诉质押机构,要求优先偿还存单。 到期未还款的后果:如果存单质押贷款到期,贷款机构将直接从存款中扣除,并记录当事人的信用记录,导致信用调查不良。不良信用记录主要有两个负面影响。影响借款人未来的贷款;影响借款人的信用活动。 三、有质押合同无质权下的合同效力有哪些 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全力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在权利凭证没有交给质权人之前,质押合同虽已成立,但尚未生效。在实践中应注意无记名有价证券与记名有价证券的区分。以无记名有价证券设质时,只要权利凭证交付给质权人,质押合同即随之生效而以记名有价证券设质时,则应以背书方式为之,即把将该证券设定质押的情形注明在该证券上,然后再将证券交付给质权人。出质人在权利凭证交付期日拒不交付权利凭证的,则质押合同不能生效。债权人只能要求债务人提供其他形式的担保。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一条,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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