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存单质押需要登记吗又存在哪些问题 |
释义 | 存单质押需要向该存单的银行进行登记。 1、存单本身瑕疵及银行未能办理登记止付手续或核押。由于存单本身的性质,其兑付方式与丧失补救措施具有不同于票据及其他权利凭证的特性,因此,存单质押的风险主要表现为存单本身的瑕疵以及存单真实合法但银行未能办理登记止付手续或核押而使质押流于虚空。 2、存单质押合同中未能约定逾期处置条款的风险。质权人虽占有质物,但不能直接向第三债务人行使质权,而应首先向出质人主张权利,协议以质物折价,如协议不成,只能通过诉讼解决质权的实现问题。 3、涉嫌洗钱等犯罪的非法存款引发的风险。如果质押的存款属于洗钱犯罪,会被依法没收,贷款银行的利益将受到巨大损失。 一、怎么理解存单质押担保是怎样的 存单质押担保是当事人以其大额存单作为贷款人担保的担保。可以质押的权利: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份; 3、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依法转让; 4、其他可以依法质押的权利,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二、质押担保的注意事项有什么 质押担保注意事项: (一)质押财产,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即法律允许流通和强制执行的财产; (二)使用质押担保,当事人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主要包括:担保的主债权类型、金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名称、数量、质量、状况、质押担保范围、质押转让时间、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三)质押担保的范围主要包括主债权和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押保管费和质押实现费; (四)质权人有义务妥善保管质物。质权人因保管不善造成质物损失或损坏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五)实现质权的途径一般有三种:折价、拍卖或变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一条,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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