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诉讼代理的类型具体有哪些 |
释义 | 1、法定诉讼代理人。指依照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能力的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的人。如民事诉讼法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是为了保护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民事实体权益和诉讼权利而设立的一种代理制度。 2、委托代理人。指受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当事人的名义,在当事人授权范围内代为诉讼行为的人。 委托代理,是为诉讼当事人提供方便、维护合法权益的一种代理制度;也是民事诉讼中普遍运用的代理制度。在实际生活中,您或者由于某些原因难以亲自进行诉讼,又或者缺乏法律知识和诉讼经验希望在诉讼中获得他人法律帮助,这时,您可以委托律师、亲属等人作为您的诉讼代理人代您参加诉讼。一般情况下,您委托诉讼代理人后,可以不亲自参加诉讼;但离婚案件由于涉及当事人的感情问题,尤其在离与不离的问题上,任何人都不能代替当事人作出决定,因此,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3、指定代理人。指按照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的人。指定代理是为了避免有代理权的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而设立的一种代理制度。 4、此外,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必须向法院提交由您亲自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是律师的,应提供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律师事务所致法院函。 一、诉讼代理人的条件 1、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2、委托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必须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3、侨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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