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务清收中的物抵债问题 |
释义 | 以物低债是指在债权人无法以货币收回贷款时,为降低信贷资产风险,采取收回借款人实物资产以抵偿债务的行为。代物清偿的成立需要满足四个条件:首先,必须存在原债关系;其次,双方当事人必须就代物清偿达成一致;第三,代偿物必须与原定偿还物不同;最后,债权人必须接受代偿物以替代原定偿还物。 法律分析 以物低债是债权人在无法以货币资金收回贷款时,为降低信贷资产风险,而收回借款人相应实物资产以抵偿债务的行为。 代物清偿的成立,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其一,必须有原债的关系存在; 其二,必须有双方当事人关于代物清偿的合意; 其三,他种给付必须与原定给付不同; 其四,须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代替原给付。 拓展延伸 以物抵债的法律规定和实践案例分析 以物抵债是指债务人将一定的财产或物品转移给债权人作为偿还债务的方式。在法律中,关于以物抵债的适用有一定的规定和实践案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物抵债的适用通常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存在债务关系、以物抵债的财产或物品应具备一定的价值等。此外,法律还规定了以物抵债的程序和方式,债权人应当接受债务人提供的合适财产或物品,并在相关法律程序下进行确认和登记。实践中,以物抵债的案例也有很多,涉及不同类型的债务和财产,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综上所述,以物抵债的法律规定和实践案例对于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权益保护和债务清偿具有重要意义。 结语 以物低债是债权人在无法以货币资金收回贷款时,为降低信贷资产风险,而收回借款人相应实物资产以抵偿债务的行为。在法律中,以物抵债的适用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并有相关程序和方式。以物抵债对于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权益保护和债务清偿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中国银行以物抵债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以物抵债基于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或当事人双方的约定发生。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在破产还债程序中,破产清算组以破产企业的非货币财产折价偿还银行债务,并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二)在破产还债程序中,破产企业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协议,以企业的非货币财产偿还银行债务,并经人民法院认可并发布公告,中止破产还债程序。 (三)在企业破产还债程序以外,根据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以债务人的非货币财产折价偿还银行债务。 (四)债务人和债权银行签订协议,以债务人的非货币财产折价偿还银行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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