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法规 规定, 司法鉴定 机构不得超越其被核准的鉴定业务范围从事鉴定活动。在已实施 司法鉴定人 职业资格制度的领域内,未取得相应司法鉴定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相应的司法鉴定活动。 在已实施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制度的领域外,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其他组织等委托,临时聘请从事特定事项的司法鉴定人员为专聘司法鉴定人。 专聘司法鉴定人在接受临时性委托从事司法鉴定时,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参照实施职业资格制度领域内的司法鉴定人的规定执行。 因此, 司法鉴定受理范围的限制有三点:1、司法鉴定机构不得超越业务范围受理。2、司法鉴定人不得跨专业受理鉴定和实施鉴定。3、社会鉴定机构受理鉴定不受部门和地域限制。以上就是对问题司法鉴定范围规定的回答 法律客观: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条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方式、步骤以及相关规则的总称。 第三条 本通则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各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活动。 第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