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销毁会计凭证罪的处罚规定 |
释义 | 销毁会计凭证、账簿、财务报告,情节严重者,可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2-20万元罚金。单位犯罪,单位罚款,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也会受罚。 法律分析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拓展延伸 会计凭证销毁行为的法律制裁 会计凭证销毁行为是指故意销毁、篡改或伪造会计凭证的违法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从事会计凭证销毁行为的个人或组织,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根据《刑法》相关条款,这类行为可能被认定为犯罪行为,涉及到刑事责任。对于个人而言,可能面临罚款、拘留、有期徒刑等刑罚;对于组织而言,可能面临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刑事责任追究等处罚措施。此外,相关法律还规定了对于会计凭证销毁行为的追责和赔偿责任,受害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综上所述,会计凭证销毁行为的法律制裁严厉,旨在维护会计凭证的真实性和法律的公正性。 结语 会计凭证销毁行为涉及到严重的法律后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个人或组织故意销毁、篡改或伪造会计凭证将面临罚款、拘留、有期徒刑等刑罚,单位还可能面临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措施。此外,违法行为还需承担赔偿责任。维护会计凭证的真实性和法律的公正性是法律制裁的目的。谨慎处理会计凭证,遵守法律规定,是每个人和组织应尽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九章 渎职罪 第三百九十九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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