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经常遇到 协议离婚 后第三人提出要求偿还 债务 的问题,所以有必要进行说明:我国 婚姻法 对 夫妻财产 制度采取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两种形式。 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适用法定财产制,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按照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我国《婚姻法》第41条明确规定: 离婚 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的所负的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 债权人 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 夫妻共同债务 处理。 《婚姻法》解释(二)第25条规定:当事人的 离婚协议 或者人民法院的 判决书 、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 财产分割 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因此,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上对债务的分割只能在夫妻双方之间产生法律效力,而不能以此来对抗债权人,不具有对外法律效力。债权人仍可以以夫妻双方为共同被告来主张自己的债权。 赌债本身就是不受我国法律保护的,而从实际情况来看,要是夫妻中一方有欠下赌债的情况,由于该笔债务并没有用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实际也就不能按照夫妻共同债务来处理。另外, 夫妻债务 中就包括了 个人债务 和共同债务,如果可以认定属于共同债务的话,那么不管是否离婚,其实都是需要夫妻共同来承担的。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