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甲方控制价低于成本价是否违法 |
释义 | 一、甲方控制价低于成本价是否违法 违法,《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二、目前招标的最低价中标制度是否合理? 最低价中标”的法律依据是《招标投标法》。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此外,《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也明确规定:“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所谓低价中标法,简单来说,就是在招标投标时,谁的报价最低,就由谁中标的评标方法。它的好处在于能够最大限度地节约建设资金,使招标人达到最佳的投资效益。特别是有利于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法则,有效遏制建筑市场中的腐败蔓延。同时,它简便易行,使评标工作更加易于操作,大大节约了招投标过程中人力、物力和财力的耗费 当然最低价中标法也有一些弊端,且屡禁不止: 豆腐渣工程屡禁不止。最低价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节约成本、节省资源,另一方面,因最低价中标法着眼于价格,不法分析因利益驱动,把追求利润摆在首位,把工程质量放在末位,偷工减料、以次充好、埋下极大的安全隐患半路抬价工程屡见不鲜。中标人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完成所承包工程后进行竣工结算,经验收合格,招标人向发包单位进行最终工程款结算。但因中标人以最低价中标,其利润空间有限,为获取不当利润,变更设计和工程量的现象普遍存在,不可预见风险增大围标串标工程难以根治,为增加中标几率,部分投标人采用了外借资质,私下打点等违规手段围标、串标,严重违反了招投标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这种行为在小型工程中尤为严重,特别是乡镇50万元以下的小型工程数量庞大、管理难度极大对于低价中标的弊端,如何解决? 1、保证合格基础上的低价,保证优质低价 招标方应将“满足实质性要求”、“合格基础上的低价”、“优质低价”作为评审前提,避免价格一刀切,杜绝只看价格不看质量或者少看质量,要保证各评分项合格 2、投标价不能低于成本,适当留出合理利润空间 如果中标价低于成本价,在中标价中不考虑招标方的合理利润空间,投标人必然采取降低产品质量或变更、索赔等其他方式获取利润。 预留利润空间要求招标方了解投标方的合理成本,招标方可根据经验估算成本,自行核算成本或要求投标人澄清合理成本组成部分,应防范恶意低价投标,若发现投标人报价过低,招标人应启动价格认定程序 3、杜绝实际合同价格低于中标价格 在实践中会出现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再行压低价格、致使实际签署的合同价格低于中标价的现象。这种做法不但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更会影响招标人的工作和产品质量,企业内部审计部门在对招标过程文件进行审计时,通常会严格注意合同价是否高于中标价,但对于合同价格低于中标价的现象,建议也应予以监督 4、鼓励使用综合评价法 虽然综合评价法标准的编制难度较大,评标因素及权值的确定较为复杂,但综合评价法比最低价法更客观、更科学、更量化,并能有效防止低价不正当竞争,建议大型企业投入资源和精力探索编制客观的,高水平的综合评价法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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